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了六大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所要强调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并非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限制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有法定过错情形时,如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即使员工同时具备本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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