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第一,公司其他股东可能对股权转让持有异议的风险;其次,交易参与者并非实际所有权持有人的潜在风险;再者,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合法性问题的风险;以及,股权交易完成后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瑕疵的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内部进行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然而,若股东有意将股权出售给非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士,则必须经过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在此情况下,股东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等待他们在收到书面通知起的三十天内作出回应。如果其他股东在这期间未能给出明确回复,则可视为已默认同意转让。但若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那么反对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若不然,即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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