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股权质押回购程序中可能存在多种潜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股价的下跌风险;以及大股东信用风险等。
为降低这些风险,我们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首先是名单制管理,这是一种用于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有效方法;
其次,在选择质押股票时应该综合考虑基本面及市场表现;
此外,还应严格设定质押期限以及质押率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根据市值、估值以及期限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最后,对于融资主体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以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亦不可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