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收养小孩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公证、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4、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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