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条件
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结婚登记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35X45mm)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行政确认数量
无限量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249号;桂价费字[1993]061号;桂财综[2004]35号;桂价费[2005]340号。
六、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2819776
投诉电话:0773-28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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