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待遇一览表(2015年版)
居民医保待遇一览表(2014年版)
就诊类别
类别
起付标准
就诊医院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普通门诊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
300元
社区医院
300~800元
60%
非社区医院
50%
80周岁以上居民
社区医院
65%
非社区医院
55%
学生儿童
-----
社区医院
0~300元
60%
非社区医院
50%
门诊大病
居民
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内费用
80%
学生儿童
85%
住院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
三级医院
9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65%
二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5%
学生儿童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5%
住院医疗费
补助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8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或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生育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说明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