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核准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号)
第三条
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职),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出具相关病伤资料,向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因病或非因工退休(职)条件的,填写《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职工本人退休(职)申请及病伤资料,一并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职工本人档案及已审批的《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一并报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榆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书写的病退申请,本人签名,单位需盖章并写明意见;
2、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并贴上职工本人照片;
3、申报病情的相关完整住院治疗病历(申报精神病的需提供5年以上精神科住院治疗病历);
4、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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