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有限合伙人
时间:2023-08-08 14:40:50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价格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劳务。(2)有限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八)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进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占股1%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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