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后,账户是否会有资金流动?如果保留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能存不能取,俗称“只进不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保全价格,即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全或者保全成本过高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保留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变卖,保留价款。2扣留房屋、车辆等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和留置权,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权、留置权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抵押、留置担保的形式查封、扣押财产,但这种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对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和留置权行为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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