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在哪办理
来宾市绿源路329号
二、来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来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关于授予广西自治区贵港、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1、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被授权的贵港、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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