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是怎样
时间:2023-06-26 19:44:47 1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和审批程序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一、赔偿后不需要死刑如何处理

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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