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纵横灰色地带
时间:2023-08-17 14:22:58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最近愈演愈烈的西门子行贿风波中,李仍能泰然处之,在这一行中,他太清楚发生了哪些勾当。

李健以一台X光机为例做了说明,他给医院的报价可以是十几万,二十几万,六十几万,只要不超过生产厂家的价格就可以盈利。李健通常会给医院方面10万、5万元的费用,送钱的比例还要看具体的型号与设备。

在销售过程中,李健有两种渠道,一是参加医院的公开招标,这是一个正常的渠道。也有非正常的渠道,而且也是通过招标,事先和医院讲好,然后找几个客户,3家以上,去参加投标,实际上就是找两个替身,这与社会上其他领域的操作没什么区别。

李健说,行贿的这些案例多是以前的事情,现在医疗设备的采购都交给了政府招标办来处理,会有专门的考核团进行打分,现在比以前要硬得多。

但在招标公司有多位朋友的刘军显然不这么看。他认为贿赂主要存在于两种形式之中,一个是采购,另一个就是招标。业内还将招标分为几种类型:明标,暗标,流标,陪标等。

明标必须要公开,因此是不能完全掌控的,必须要事先和专家组协调好,内定的人要保证能拿到标。

暗标是不公开的招标,招标的程序还是要走,有资格的公司可以去参加,但是没有通知你去,你也去不了。

陪标指的是参加竞标的人都是一伙的,有一个人搞3-4个人过去,每个人代表一个公司,他们相互之间可以哄抬一下价格,招标只是走一下程序。本来一个小项目20万就可以做,价格抬高之后就可以要求25万、30万或者35万。价格越高,拿回扣的比例就越高。

上海长征医院医疗设备科科长葛毅说,GE、飞利浦、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销售一般分两种情况,大型的机器,如CT、核磁共振等机器是厂家直销给医院,而相对小一点的设备,如X光机、胃肠机则会通过一些代理商来销售,这些代理商需要获得公司的授权。

不要小看李健这些代理商,因为他们在销售设备的时候,其身后的跨国公司态度暧昧。

医疗设备行业确实非常黑。一位已经离开西门子的员工对记者称,许多行贿在在投标环节就开始了。部分医院设备的投标中,陪标和篡标的情况比较普遍,医院和这些陪标人都需要花钱去搞定。他坦言,这是这个行业的普遍问题,西门子不得不遵守这个潜规则。

不仅投标,西门子与代理商之间也可能有不少灰色来往。一般换了新领导之后,所有的代理商就会有一次洗牌,可想里面的利益有多少。上述人员称,代理商经常充当行贿的中间人角色,回扣的获益惊人。

以其经验而言,西门子负责销售CT、核磁共振、彩超等部门有可能是重灾区。

中间人

西门子上述前员工透露了一个行业潜规则,即跨国公司行贿时,往往有中间人的身影闪烁其中。

参加招标的商人中,往往就有很多中间代理人,毕竟行贿过程是有风险的,你想想,我怎么可能自己出面去做。一般都是找一个有资格的公司来拿标,说好做好之后我再给你分红。刘军说。

相对于采购来说,这个身在暗处的中间代理人拿到的钱是很少的,这个中间人你不做的话,其他人也会做的。因为这相当于你什么都不做,别人给你送钱,但因为要承担风险,钱太少了也不行。

刘军介绍说,在中国注册一个公司只需要几千元或者几万元,并且帮忙代理注册公司的公司也大量存在,直接注册成一个从事贸易的公司基本上不需要任何资质。

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大陆、香港、澳门,但更多的人选择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是百慕大,在这里,人们很难查到公司资料。

根据毕马威审计报告公开的信息,西门子在中国的行贿可能通过I.B.FBsinessServicesLtd.、Everloyal、RoadtechLimited、ShaanxiSanhanDevelopCorp、TMXYLtd等境外公司完成,其中I.B.FBsinessServicesLtd.牵涉费用最多,高达600多万欧元。

上海一位IT界人士说,跨国公司在中国有一些不方便做的事情,同时还要受到本国法律的约束,因此他们的很多业务是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西门子公司尚未公布相关员工涉案情节,但由于中间人行贿在业内由来已久,因此其手法并不新鲜。

上海道恒律师事务所王荣律师分析说,一般跨国公司通过中间人行贿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跨国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打开业务,而中介公司把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利益的企业、单位、公司或者政府部门给打通,跨国公司将钱款直接付给中介公司,并言明所付欠款是给中介公司报酬。

中介公司如果拿这个钱向中方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行贿的话,那么就是中间公司在行贿,跨国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跨国公司通过和中方企业熟悉的中间人,来把中方搞定。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所给的钱款中就包括了给中间人的佣金和给中方企业的回扣,这个意思就很明确,即包含了给中方公司的行贿款。

第三种情况,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联系,但为了避免罪行败露,约定跨国公司把钱打到一家中间公司的帐上,再由这家中间公司把钱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这家公司并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是借出其帐户以供跨国公司走帐。在这种情况中,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也构成行贿和受贿行为。

潜规则

自从2004年朗讯身陷贿赂门事件以来,跨国企业的商业贿赂情况便一再进入公众视野。其有意无意放任代理人或中间人进行公关,已成为商业贿赂这个潜规则中的潜规则。

当下不断蔓延的西门子全球商业贿赂事件,就已经出现了中国公司的身影,负责重新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一份报告显示,9家来自中国的企业牵扯其中。这些公司多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资料亦无从查寻。

而这样的手法只不过是此前德普(DiagnosticProdctsCorporation)事件的扩大版。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显示:该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2002年期间曾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这些医院随后购买了德普公司的产品。

在另一起引起更大震荡,牵涉到政府工作人员贿赂情节的案件中,众多的外资IT巨头纷纷隐现,而条条线索都系于一个名叫邹建华的中间人身上。

正是在邹建华的引荐下,中国建设银行前行长张恩照于2003年至2004年底,与IBM、思科、NCR等公司都有过接触。据检方起诉书,这些公司都有商业贿赂嫌疑。而最后将这位建设银行前行长拉下马的GD公司行贿事件中,穿针引线的人也正是邹建华。

而在郝和平案中,也爆出广州海慧公司总经理江毅曾经凭借价值近25万的高尔夫会员卡行贿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其引荐拿到了GE中国医疗在广东地区的彩超机代理权。

曾于2005年作过营销改革,以期摆脱灰色营销的强生也未置身事外。昆明省2007年通报的15起商业贿赂要案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2002-2006年期间,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伟和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包括强生冠脉支架和导管的过程中,为增加公司销量,以支付射线补助费形式,向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昆明四十三医院心内科等9家医院心内科共返还回扣款224.196万元。

防火墙

上海律协刑辩委副主任叶杭生介绍说,行贿方往往需要找自己熟悉的人,不熟悉的人是无法实行行贿的。通过中间人行贿,跨国公司往往就有了回旋的余地,而中间人成为隔离媒体和司法调查的防火墙。

在这个行贿链条之中,中间人是否参与了商业贿赂,主要取决于两点。

第一,是不是明知委托方在进行商业贿赂,这是一个前提条件;第二,中间人在商业贿赂中起到怎样的作用,这是刑法上的必要条件。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隐蔽的中间人还是身后态度暧昧的跨国公司,其受到法律制裁的机会并不多。

一家财务公司的法律顾问告诉本报,商业贿赂案本身取证方面是很困难的,如果没有行贿方或者受贿方控告的话,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取证。

在已经曝光的多起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中,往往是竞争对手或司法机构在其母国发起诉讼,进而才为中国公众所了解。

该法律顾问进而推断,西门子这次之所以被慕尼黑检方突击检查,有可能是被人举报,也可能是通过财务审计发现了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实施了商业贿赂后,还需要做假账来躲过审计。

如果在司法途径,很少有人举报,在财务审计这块发现商业贿赂蛛丝马迹的可能性亦微乎其微。

因为中国企业本身财务审计相对宽松,即便是内审严格的500强一类的大公司,也隐藏很深,难以发觉。在中国如何防范中间人隐蔽的商业贿赂,我是想不出太好的办法。

这位财务公司的法律顾问说,理论上,无非就是公司做好独立的审计,如果是上市公司就要做好一整套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现代公司法体系,但是中国的潜规则太多,这些东西想要推行的话,有难度。

对于这些法律顾问来说,如果公司遇到商业贿赂被揭发,公司职员进行了贿赂行为,顶多是终止合同,不会追究司法责任。只有闹上检察院的话,事情才会捅得很大。

区分中的灰色地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已推行多年了,大家都比较熟悉。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又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专门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两大监督制度双管齐下,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但实践中也碰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焦点就是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问题。区分不明,就会直接影响两大监督制度的协作以及各自功能的有效发挥。

什么叫规范性文件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区分得很清楚,规范性文件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决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处理或者决定。但一碰到具体问题,就会模糊,出现一些灰色地带:

一是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确定或者调整的发文。例如,某物价局向各发电企业下发通知,提高本区域销售电价,明确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还对本区域各类用户比如居民生活用电、高校学生生活用电价标准等作了明确。

二是劳动部门对下级劳动局发文,对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标准、护理费标准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三是公安机关对特定道路、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的发文。等等。

这几类发文往往有明确的发文对象,针对的又是具体的事项,有点象具体行政行为;但同时又具有面上的效力,可以反复适用,又有点象规范性文件,很难判断。到底是作为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还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说明现行区分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全文4.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全资子公司 最新知识
针对中间人纵横灰色地带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中间人纵横灰色地带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