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今年9月份发布《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提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不良记录等条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因审查把关不严,播出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该通知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通知》中对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这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对某些案件的影响甚至是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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