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广告是不少地方电视台的财源,大量电视购物广告虽然明显违规,但电视台不太可能主动赶走客户。而作为电视台的主管单位,广电部门确实有责任制定约束和处罚制度。但归根结底,广电部门和电视台都还是婆媳关系,通俗地说就是一家子,这样的监管一般是比较难收到实效的。
事实上,广告违规并非只是广电系统内部的事,它牵涉到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被破坏以及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等,在这些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只要看看《广告法》的规定就会发现,其实纯粹就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和规范而言,更应发挥工商部门的作用。《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部门既拥有监督管理广告的责任,也拥有相应的权力。由于避开裙带关系,工商部门的监管也更不会受主观人为因素的干扰。无论是什么媒体,要想发布广告,都必须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而,相关的广告审批、监督、处罚等权利,都紧紧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中。有了这把尚方宝剑,何愁管不了违规电视购物广告?
《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广告审查、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以及如何进行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值得怀疑的是这些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和落实。比如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但在电视广告中,却经常能看到伪医生或是影视明星在大肆宣传和证明药品多有效果。可见,关键还是法律的执行存在问题。
很多违规和虚假广告能在消费者怨声载道的同时,却一直播放下去,这本身就很说明问题。因为一旦获得消费者举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就应及时予以核实和审查,如果发现这些广告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就可以禁止该产品广告的发布,甚至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而如果电视台一再播放已被认定为违法或违规的广告,那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便能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甚至可以暂时收回《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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