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本人前往办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更改?
时间:2023-07-10 20:24:46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多数情况下户口本变更婚姻状况需要本人去。少数时候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一般来说,户口本变更婚姻状况有已婚、离婚和丧偶三种情况。每种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相同,常见提交材料有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户口本婚姻状况有几种&Q4&

户口本婚姻状况有以下几种:

1、未婚,是指还没有结婚,但是可能已经有对象或者已经有未婚夫或者未婚妻的这种状态;

2、已婚,是已经结婚的意思,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责任;

3、离异,是指男女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婚或复婚之前的婚姻状况;

4、丧偶,是说一个人已经结婚了,婚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去世。这对于还没有去世的人来说就是丧偶。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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