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权根据不同。
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
3、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一百八十天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上述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上述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上述股东的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三十天以上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上述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原告只享有名义上的上诉权,胜诉后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仅因持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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