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
时间:2023-07-07 20:24:45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全部股款或者依法办理其抵作股款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募集。

3、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日内召开有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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