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婚姻索取财产、干涉他人再婚、强迫或者干涉离婚等违法行为;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
3、侵犯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
4、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离家、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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