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为: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他人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不法行为。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法行为。3、侵害家庭成员间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4、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5、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登记出具虚假证件、证明等。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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