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是指与票据有关,处于同一票据关系中的人。一种票据关系从发生到终止往往要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因其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持票人,是依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关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据一经依法转让,受让人就成为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以,持票人是票据当事人。
一、支票汇票本票的区别
法律规定,支票汇票本票区别:支票是属于委付证券,托人只限于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可用于同城,或者票据交换地区;而一般来说汇票是属于委付证券,并且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进行使用;本票是属于自付证券,只能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行为有什么基本特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式。公式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法律事项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录在票据上。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取决于票据中包含的文义;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有法律形式要求,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本关系因缺陷无效,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也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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