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4)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3、注意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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