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权的概念和基础是什么?(I)级别管辖权的概念是指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按照一定标准接受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各级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有必要使用级别管辖权来划分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II)确定管辖级别的依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性和影响来确定管辖级别。性质重大、情节复杂、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标的的数额也是确定管辖级别的重要依据。地方人民法院对争议标的的认定标准不同
管辖标准是什么(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普通刑事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情节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要求移交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变更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报请院长决定后,应当在案件审理期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移送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对移送不服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批准的裁定书,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意移交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的决定书后,应当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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