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公租房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未在本地居住或是在本地没有稳定的工作,不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3、在本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4、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有房屋出售记录。
深户申请公租房条件
依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入深户后申请者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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