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历史
时间:2023-06-08 02:50:19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就有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当时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到了西周,奴录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视。《品刑》和《尚书·大传》都对侵犯财产罪有相关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认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在他制定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以《盗》为首篇,体现了当时统治阶级对惩治私有财产犯罪的重视,这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如《唐律》规定了对执持人质求赎财物、恐吓取人财物的惩处,前者重于强盗罪,后者重于窃盗罪;对以诈骗、隐瞒等手段侵犯私有财产的,对私自挪用受寄财物、遗失物等侵占他人财物的,《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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