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严格财务支出和费用支出的管理,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完善和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天津市静海县供销社对所属企业财务支出、费用支出实行会签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厂、经济区社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执行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定期到会审核、审定制度,签字手续从原始凭证的左侧开始,以职务高低按照顺序签名,取消经理一支笔签批。
二、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制度,超过百元的开支由财务股长、主管会计牵头,向领导班子成员与负责人预测费用开支情况,汇总后报请法人代表和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班子会和负责人会进行审定。
三、费用开支审定时间为五天一次,在会上要公布五天的实际开支和后五天的预算。
四、将审批完的费用开支立即做财务处理,不得推迟拖延。
五、财务支出方面,系统内资金的拆借必须经县社主任办公会同意,任何人无权拆借,公司、厂、经济区社、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拆借,必须经公司经理、厂长、主任同意,1万元以下经法人代表同意交经办人办理,1万元以上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但必须注明拆借的去向、用途,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严禁将公款拆借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
六、各单位的在建工程按合同支出工程价款时,必须经领导班子同意签字后才能办理,工程造价合同的构成必须经领导班子、财务股长、审计股长公开审理后才能签字,否则以违纪论处。
七、系统内各单位商品和原材料的购进必须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会上公布进货渠道、联系人,进货前共同研究购进的品种,在市场竞争中的比值比价,公开办理进货。进货人员必须轮换,坚决杜绝和防止一两个人独占。
八、每月由公司、厂、经济区社财务股长,独立核算单位的主管会计,将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交公司经理、厂长、主任和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复核,并在记账凭证册的后面签上“已审核’字样。。
九、遇有特殊情况,由法定代表人调整例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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