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10-01 08:55:30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政局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政局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东西

1.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财产权属证、债务凭证等;

4.其他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签了离婚协议书未办理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该协议仅起参考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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