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什么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时间:2023-04-13 15:31:09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如果涉及一方生活困难,就经济补偿问题也须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民政部门不予颁发离婚证。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被确诊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表达离婚的真实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其作为申请人的离婚申请。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登记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总上可知,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离婚登记的,同时这样是当事人需要各位留心注意的地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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