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下可以由该地公安机关管辖。而普遍管辖原则则是指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以确定刑法管辖范围的原则。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必须是国际性犯罪、国内刑法也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出现在我国领域内、规定这些犯罪的国际条约必须为中国所缔结或者参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答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管辖,而普遍管辖原则则是指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以确定刑法管辖范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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