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时间:2023-02-26 19:22:13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时可以索要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为: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离婚赔偿协议范本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号。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号的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x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_____协议人:______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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