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让与担保与转让的区别
判定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买卖协议应当定性为转让/买卖还是担保,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权利系依附于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果没有主债权,则担保并无存在的客观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考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基于转让财产的目的签署协议,则当事人一方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另一方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如果转让财产系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通常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则买受方仅为名义上的所有人,买受方不需要向转让方支付对价,买受方的权利范围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所有者;再次,查看是否存有转让标的物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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