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坚持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允许将他人的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停止调解,仲裁庭就应当停止调解,转入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歧很大,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也不能久调不决,应该及时作出裁决。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意见、承诺等,不能在裁决中作为证据使用。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为以后继续合作打下基础,还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多年的实践中看,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只要当事人愿意,即可进行调解,一旦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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