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是多少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认定后上岗、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按年(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资金的拨付。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初审并汇总后报当地就业部门复核,由就业部门拔付补贴资金至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并由其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进行办理,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个人原因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2018年度享受社保补贴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所需材料:申请人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保补贴审核至社保缴费当月。
3、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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