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收和变现后,依法优先拨付了破产清算使用(含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优先清偿广东国投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分三次按照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分三次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25.34亿元,债权清偿率共计为12.52%。对境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一律兑换外币支付。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破产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广东国投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已经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广东国投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已经拍卖变现,并已经分配给债权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已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因今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应保留破产清算组继续负责完成追收破产财产和追收分配工作,故应在同意破产清算组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的同时,继续保留破产清算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据此,于2003年3月8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一、终结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破产程序。
二、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凭本裁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东国投公司的注销登记。
三、保留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完成追收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开发商破产赔偿的“五大方式”包括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其中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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