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后领取,未加改动的规定是对于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的分配财产,清算足可以提存该财产或其价款。新规定补充的是,对于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最迟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另外,此部分比较有新意的内容有“多次分配”、“债权分配”和“追加分配”。“多次分配”指财产分配可一次分配,也可多次分配(包括中间分配、最终分配和追加分配)。“债权分配”,相对于金钱分配、实物分配的说法,是指对于属破产财产但未及时变现的债权,可进行债权分配,债权人凭债权分配书向有关债务人要求履行,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追加分配”,是指对于破产最终分配后,对于新出现的可以用来分配的破产财产,进行的追加的分配。旧有规定是,对于新出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若财产较少,则收归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新司法解释第98条对于此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实行“追加分配”。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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