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3-02-24 10:31:34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7、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已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公司合并、分立未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仅限于公司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仅适用于设有分公司的情形。公司因吸收合并注销,根据合并协议规定而不注销其分公司的,毋须提交此项材料。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服务贸易公司(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除外)在经营期限届满前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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