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当中,公司证券持有者与公司之间仅存在着唯一的法律关系,股东对公司之债不负有无限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这些债务的产生。
当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制度时,各股东所要负担的法定义务仅限于其所须支付的资金份额,即:
捐赠责任,且在常态化运营环境下,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现有资产予以清偿,若此时公司财产不足以归还全部债务,那么只要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侵权行为,就无法让股东偿还公司遗留下来的债务。
对此,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他们在行使股权的时候,只能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丝毫不能够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力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样也不能通过滥用公司的依法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若是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力,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职务以及高级别管理者都绝不能通过他们的关联关系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如若违反此条禁令,对公司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他们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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