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住房或建筑物存在任何瑕疵,则其责任应首先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承担。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实行总承包合同制度的话,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全面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在合法合规地将建设工程以合法分包方式转交给其他单位后,总包方和分包方需共同承担分包工程所涉质量问题的连带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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