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自首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但单位自首的效力一般可以及于自然人,而自然人自首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单位。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都可以以自首论。
在单位犯罪中存在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单位与内部自然人可分别成立自首,其中单位自首的效力一般可以及于自然人,但自然人自首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单位。对于单位犯罪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都以自首论。
单位犯罪的自首怎样认定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
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
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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