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罚制原则。
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由单位作为行为主体所实施的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罚的规定。
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
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本身是犯罪主体,而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则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因此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具有合理性。
其次,实行“双罚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单位犯罪人通过他人代为承担责任来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对单位犯罪人实施双罚,可以使其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惩戒单位犯罪人的目的。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单位犯罪人可能将责任推卸给单位其他成员,导致单位犯罪人责任不明确。其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因此,在解决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充分考虑其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应在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双罚制的积极作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对于单位犯罪人,则应依法实行“双罚制”,并充分考虑其经济情况,避免对其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总之,在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充分考虑其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地适用双罚制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惩戒单位犯罪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行“双罚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单位犯罪人通过他人代为承担责任来逃避法律制裁。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单位犯罪人可能将责任推卸给单位其他成员,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等。因此,在解决单位犯罪如何适用双罚制原则的问题时,应在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双罚制的积极作用,同时充分考虑其存在的缺陷。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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