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赵某2008年6月参加高考,8月13日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于9月4日为赵某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镇户口。
在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前,赵某为筹集上大学学费,于2008年7月到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工地打工,约定工资为每天25元至27元。8月24日夜10点多,赵某被安排加班,由于卷扬机起升架上升超高,致使吊盘板卡在上升架上面无法降落,带班领导让赵某到楼上把吊盘用脚跺平,在吊盘上用力跺平后,赵某随着吊盘落下来到上升架中间,两条腿被吊盘板和铁架之间挤成双下肢开放性多发多段骨折。赵某先后被送往县、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赵某受伤无法正常上学,某职业技术学院同意保留其入学资格。
[分歧]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无异议,但对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有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损害造成原告七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且现在为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2008年9月才转为城镇户口,而损害发生在2008年8月,当时原告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损害发生时的标准来计算,而不能按后来变化了的条件为标准,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一,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明显不同:财产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标准,是既得利益损失,不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而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等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人身侵权的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更应该体现保护功能。补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使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补偿侧重于对财产损失的保护;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损失而且是对人身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强调的是对权利的保护,侧重于对可得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人身损害造成原告赵某七级伤残,对其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其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在补偿其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后,还应当赔偿其残疾抚慰金。虽然按农村居民收入的标准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补偿,因为原告赵某已经是城镇户口,而且某职业技术学院还保留其学籍,如果没有损害的发生,赵某已经在大学接受教育,其也享受着城镇户口的待遇了。因而,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赵某残疾抚慰金,既符合立法本意,又体现了对人身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残疾赔偿金的范围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范围,应注意如下几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种赔偿依据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知。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如钢琴家手指伤残等情况。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2)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数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定年限给付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例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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