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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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108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8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108).doc

为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其工伤保险管理和待遇支付适用本意见。

(二)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的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二、经费管理

(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均实行工伤保险统筹。

2.统筹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暂按参保职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0.3%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工伤认定

(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受理并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组织鉴定。

(七)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四、待遇支付

(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及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九)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按月缴费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办理工伤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十)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参加统筹的在编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每年年终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与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结算,据实拨付。

五、其它事项

(十一)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二)自《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废止(2003年3月27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可以按本意见精神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伤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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