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
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
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捡拾社会弃婴证明;
(二)乡镇、街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三、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社会弃婴,若符合的,可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由市民政部门安排抚养,逾期不交的作超胎处理。
四、今后凡捡拾社会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若捡拾社会弃婴当事人提出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今后凡没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捡自养社会弃婴的一律作超胎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襄樊政办发[200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工商局2003年11月28日)
近几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质量状况与人民群众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确定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联系单位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现就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建立自律自管机制为重点,规范交易行为,保证消费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和搞活商品流通。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在管理中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抓好对重点商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流通环节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二是引导自律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自律机制、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积极落实责任,做到自律、自管。三是综合监管的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质监、农业、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综合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认真履行查验、索证(票)、承诺、台账等责任,把好商品准入关。
二、主要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主要是对上市商品质量、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和商场、商城、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及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查验、备案、承诺责任;引导市场开办者主动配备专管人员,主动采取审查资格、协议准入等自律、自管措施,严把商品准入关,以体现市场监管的防范性、整体性和实现市场监管的效能性。
三、具体办法
(一)明确经营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作用。
1、明确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责任。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做到两个查验,即: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商品质量,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销售发票(销货单)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2、明确经营者的进销货建账责任。经营者在进销时应记好“两本账”,一是记好进货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和索证种类等内容;二是记好销货台账,在销货时如实记载销售去向、销售时间及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3、明确经营者的销售承诺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向购货方出具由工商部门监制的《商品销售信誉卡》,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品名称、规格,明确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4、明确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退市责任。经营者应做好上柜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饮料、化妆品等易变质商品的经常性清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防止不合格商品继续流通或进入消费领域。
5、明确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召回责任。经营者对经消费者投诉并查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应立即查阅销货台账,召回所售商品,及时进行封存、销毁或退回生产厂家,并按照规定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要按照约定或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二)明确开办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开办者自管作用。
1、明确开办者的内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商品质量专管员制度,配备商品质量专管员,负责市场内商品的具体质量管理,协助执法部门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2、明确开办者的资格审查责任。开办者在经营者进场时,应认真查验其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代理(经销)委托书等从事经营的合法证件,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拒绝进场经营;对因违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清退出场。
3、明确开办者的契约管理责任。开办者除与进场经营者签订《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商品质量管理协议》,书面约定经营者的质量自管责任。对经营肉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市场,开办者还应与生产厂家(产地)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与场内肉食品经营者签订《肉食品经营管理协议》,规范进货渠道,保证上市商品质量。
4、明确开办者的教育引导责任。市场开办者应积极抓好对场内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参与“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三)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1、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查中要做好“三查”: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进销货建账、销售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责任是否落实;二查开办者的专管员工作、资格审查、协议履行和教育引导是否到位;三查重点商品的商标、包装、装璜、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及内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和依法查处。
2、认真履行质量抽查职责。工商部门应结合管理实际,针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嫌疑的商品,消费者申诉较多的商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对经抽查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3、认真履行公示监督职责。工商部门应会同市场开办者抓好对商品质量管理的三项公示:一是对检查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和抽查商品的质量结果,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告知消费者,引导消费;二是对因违法违章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予以惩戒公示,促使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三是对市场内评选出的“诚信经营示范户”予以表彰公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有力措施,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工商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推行中,要根据各地商品流通的实际,分层次、分类型、分步骤稳步推进。
(二)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落实。一是对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不及时申办《营业执照》、不亮照经营、不认真执行商品质量管理有关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开办者评优资格,已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二是对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无违章违法行为记录,同时两年内连续8次被授予“诚信经营示范户”的经营者和连续两年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称号的开办者,当年度可免予年检(验照)。三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的,分别给予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待岗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三)坚持整体联动,规范执法行为。市工商、质监、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襄樊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整体联动,加大指导、督办、落实力度,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监管的重点,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强化干部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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