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包括以下这些人,且应该按顺序担任,具体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上述2至4项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顺序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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