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额度,并非仅仅依据所涉及资产的规模即涉案金额进行确定。
实际上,在惩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问题上,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则需全面衡量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之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其影响范围,同时还得权衡被告人的财务能力和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然后做出相应的惩罚决定。
这种情况下,罚金的实际金额在不同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这些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还须缴纳罚金。
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
至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将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更为严厉的处罚。
具体的罚金数额,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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