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厉打击之下,销售含有毒害物质的食品被严格认定为违法行为,无视销售额是否低于标准数值2000元,都将会招致对应的法律制裁。
通常情况下,针对销售含有毒害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地步时,具体依照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同时亦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注意货值金额与处罚额度之间的匹配度。
若货值金额尚且未达10,000元,将面临高达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
而若货值金额已突破该整数,则将按照货值金额的15倍到30倍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许可证书被吊销,并使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受到不超过15天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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