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代为赔偿。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况下享有追诉权,时效期通常定为三年。这个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之日起便开始起算。若保险公司恰巧错过了时效期限才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延迟申请及解释,那么该诉讼请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从而使保险公司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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