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外人员的社保管理
时间:2023-05-10 17:05:28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范围对象

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长期居住外地(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老年居民(以下统称居外人员),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管理办法

1.居外人员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上的“所在社区”栏应选择“居外人员”。

2.市退管中心向居外人员寄送有关宣传资料和《居外人员联系卡。

3.居外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市社保中心委托银行根据其本人申报的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实行异地发放;未申报开户银行及账号的,按其本人实际居住地址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发放。

4.对纳入市区社会化管理后转往外地长期居住的人员,由本人向原所在社区申报,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出具《变更社区联系函。居外人员持《联系函到市退管中心登记。退管中心向其发放《居外人员联系卡,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待遇发放地域变更、居住地开户银行账号申报等手续。

5.居外退休人员可按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居外人员每年接到市退管中心邮寄的《异地居住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认证表,到居住地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保工作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其中:居住在已加入“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地区的人员(《认证表上有“网上认证”字样),《认证表不再寄回,认证信息直接通过该系统确认后实现网上传输;其余人员的《认证表,经认证机构盖章确认后,应于6月30日前邮寄回市退管中心(旧学前33号)。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从7月份起暂停其养老待遇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

2.居外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及时向市退管中心和原单位报告,由市退管中心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应社保待遇申请手续。

3.居住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区(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的市区统筹范围企业退休人员,可向市退管中心提出异地退管服务申请,由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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