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外住院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疑难重症,本市市级(或专科)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申请转外住院。市级(或专科)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断后,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明确转往诊治的医院名称。参保人员持上述登记表和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
转治医院限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三级以上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因病情需要进行伽玛刀治疗的,转外约定医院仅限上海解放军411医院、455医院、85医院和无锡解放军101医院。
2.办妥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于结算年度内携社会保障卡、《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有关病历资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居外医疗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可选择居住地1家当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及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
2.办妥上述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于结算年度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病历资料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3.办妥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变更居外指定医疗机构或回到本市市区居住的,应当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外变更或居外取消手续。其中,居外取消手续必须在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60天后方可办理,办理前应按规定结清居外医疗费用。
三、注意事项
1.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参保学生在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原户籍地在外地、现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于结算年度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无需事先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学籍或户籍有关证明。
其中,参保大学生在原户籍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至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已办理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人员除外);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将社会保障卡、发票单据、明细清单等交由学校指定部门收集汇总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在江苏省内跨市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先后办妥省内异地就医转出申请和转入接收手续后,可在居住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卡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3.除急诊及上述第1点规定情形外,凡未办理转外或居外相关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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