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保护、处理等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其次,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且通过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通常可以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形式,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进行。
很多人认为,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这些学者强调私分的前提是集体研究决定,如果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算是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我们认为,如果只是在单位内的几个负责人私分或者只是在少数单位职工中私分,应按贪污罪处罚。在我们看来,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重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不应过分强调对于私分之前的集体决策行为。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都是集体决策,然后再集体私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少数情况下,在某些主要主要领导的决策下,集体私分了国有资产。这种情况同样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虽然未参与决策,但是这些人员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从国有资产的保护角度出发,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为宜。
此外,私分必须是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多数是在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之间进行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本单位的多数职工参与私分的情况。甚至,在某些时候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有某种关系的人也会得到私分的国有资产。这些个别情况都不应影响对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的数多数是集体均分,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单位按照职工认可的方式决定分配数额的大小。如有的学者提出,私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根据级别、工龄的长短进行差额分配,也有可能是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分配的数额,这些方式不影响本罪性质的认定。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私分国有资产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发奖金,发补贴,发岗位津贴等方式,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者其他资产分给本单位职工个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刑法学界有论者总结认为,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私自截留予以私分,如将应上缴财政入账的税费予以截留私分;二是行为人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将国有资产骗人自己的手中,然后私分;三是将其他应上缴的收入私分。也有论者认为,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巧立名目假借股份制、企业改革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二是趁企业改制如搞股份制、出售、合资合作以及合并等时机私分国有资产;三是趁机构调整如关、停、并、转在即,抓紧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利用机构改革、调整之机单位合并或分,趁财务管理混乱而混水摸鱼;二是采取巧妙方法使国有财产集体化,往往是冠以合法的名义,巧妙地将国有资产的性质转为小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利用国有资产为集体所有企业公司谋取暴利后,再以分配集体所有制财产的名义将所创利润或原有财产瓜分;三是借机构调整之机,钻人心浮动和管理混乱的空子,认为在单位合并或分立后,不应留太多的周转资金或可用财产给新的单位,瓜分国有财产;四是虚列开支。设立多种账本套取公共财物。在效益较好的单位,逢年过节时要分发一批钱物,而钱的来源是单位创造的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为达到让本单位职工占有部分利润的目的,单位领导有意指使或暗示财务人员虚设一些数额巨大的开支费,将套取的公共财物用于本单位分发钱物;五是制造名正言顺的理由,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90%的私分案中,私分行为冠之以补贴、奖金、特别岗位津贴的名义,使人们从表面上看,既不违法,也不违纪,私分所得财物貌似劳动所得。还有学者认为私分的手段一般表现为:第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财政收入。第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比如有些单位虚报人员工资等,然后通过做假账私分。第三,私分账外国有资产,通过账外账、小金库等形式转移国有资产,以奖金、补助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国有公司、企业集体私分在经销活动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礼品。第四,国有单位乘关、并、转之机,通过假评估、假鉴证,将国家和集体资产私分。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一是,通过发奖金,发补贴,发岗位津贴等方式,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者其他资产分给本单位职工个人。二是,采用私设小金库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物品采购等过程中,通过施工单位或被采购单位造假工程或提高造价,或造假工资表零工工资、停薪留职人员工资、开假发票等各种形式将单位的国有资金套现,然后转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国有单位故意将属于单位收入的国有资产如本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房租收入等直接或间接转移到由职工入股的非国有性质的公司。这实质上是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使资产的性质由国有资产变成了公司的利润,然后该公司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然后提现私存;或乘单位撤销、合并和分立频繁,将国有资产转移私存;或将本单位的应收款项通过账外账截留到单位的小金库,进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在企业改制中,进行体外循环或者关联交易,搞假盈利,私分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本地或外地与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合股投资,由对方截留股金利润,利用非国有性质外单位的财务给干部、职工发奖金搞福利进行私分。或者以所有在职的干部、职工的名义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是该单位领导成员。然后,该公司又与本单位即自己和自己进行非正常的交易,为了让公司赚取更多的利润,故意抬高价格向该公司采购物品或降低价格出售物品给该公司。在该公司赚取一定的非法利润之后,以股金分配的形式由国有单位集体私分。
私设小金库和利用企业改制进行体外循环、关联交易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新形式。私分国有资产罪因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带来认定上的困难,在我国银行业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的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借以提高自身员工的福利待遇,私设下属公司或与地方政府联营兴办信用联社,然后将银行的一部分资金低息或无息放贷给自办公司、信用联社;自办公司,信用联社再将这部分资金高息或按正常利率转贷给其他企业;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差直接从企业贷款中回扣,不入帐。把所差利息额再放进银行的小金库,予以集体私分,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情况,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企业分立破产中,一些企业为了甩债而要求破产的企业越来越多,在老企业的基础上采取变换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名称,重新开张,重立帐户,将老企业的资产转移,而将老企业的债务全部留下抵帐,从而造成银行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这种破产后转移资产,集体分帐的行为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此外,国有企业与私营家族企业联营,形成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多方贷款转移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那么,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中,谁是受害人呢正如前述情况,如果私分行为是为了改善职工的福利生活水平,而且按照国家政策与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虽然能更大限度地满足某些单位人员的物质需求,但给单位的进步发展造成障碍,缺乏保障,其受害者最终是国家。因为,私分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严重,人心涣散,生产建设会因此遭受巨大影响,国家可能因此而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标准也是认定本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要求必须是数额较大。以前有的学者指出,数款较大的标准可参照刑法第337条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的规定,以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这当时是有一定意义的。而且这里的数款较大,原则上应该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不是指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即使每一个人所分数额不是较大,但职工数目多,按总数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此为标准确定是否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在量刑时,我们可以根据个人所得数额的多少问题,这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个人分得的数额越大,则量刑时应选择较长的刑期。我国刑法正是考虑了这一因素,采用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设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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