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享有解除权。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便不能行使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
2、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就会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仍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降低了合同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为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解除合同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三、什么是合同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当事人协商。
协议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进行修正和补充,法院在认定约定解除事由是否发生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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